(2015)西民三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沈江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沈江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27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白楼名邸A座3楼。组织机构代码34105919-0负责人汤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子涛,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芬,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江凌,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诉被告沈江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培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江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22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卡号为62×××79。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2015年6月2日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5689.2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人不归还,故成讼。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信用卡截至2015年6月2日的欠款本息共计5689.24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信用卡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证据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欠本息情况。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证据并无违返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本院对原告全部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批准该申请,并为被告办理了卡号为62×××79的信用卡一张。开卡消费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截至2015年6月2日尚拖欠原告透支本金3417.4元、利息1146.44元、费用1105.4元未予清偿。双方以签订“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形式对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的产生和计算方式作出了约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开卡消费后未能按约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费用等一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江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透支本金3417.4元。二、被告沈江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截至2015年6月2日的利息1146.44元、费用1105.4元及自2015年6月3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及费用(按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沈江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杨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代理审判员 柳冠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婧一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