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伊犁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组织机构代码26013633-4。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董事长。被执行人:伊犁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巴彦岱镇巴彦岱村,组织机构代码68270271-1。法定代表人叶金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伊犁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20830.5元(包括本金722019元、计至2014年10月1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68982.5元、案件受理费15519元、执行费14310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4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家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