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6755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曲日旭,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被告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日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办公桌、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共计41730元,当时合同给被告单位,但被告单位没有返还给原告。2013年2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单位经理杨某某说明情况后,杨某某批示请被告按财务部孟某某��实际付款情况办理,如果没有付款,请给予办理。原告拿到杨某某的批示后,找到财务部孟某某,孟某某于2013年2月9日填写了一份报销单,载明从原告处购买的办公家具明细和价钱,但由于到年终没有给办理,拖延至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1730元办公家具款。被告业广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存在,家具款金额属实,被告业广公司暂时缺钱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3年2月6日书写情况说明记载,因为当时特别着急,当天就要货送到,发票是货送到验收后给了孟某某,她说拿发票请款然后付给我们钱,还有合同盖好章和支票一起给我们。被告业广公司经理杨某某于2013年2月6日在该情况说明下面批示,请卢根据孟某某的实际所付款项来办理,如果没有付清给予办理。被告业广公司的报销单记载���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叁拾元整,用途说明1.杨忠宇办公桌椅一套,文件柜一组;2.初雨办公桌椅一套,文件柜一组,单人沙发两个,茶几一个;3.陆晏明办公桌椅一套,三人沙发一套,经办人孟某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批示、报销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办公家具,原告已按约定交付办公家具,被告也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家具款。原被告双方对应付家具款金额41730元没有异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办公家具款4173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王某办公家具款41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890元(原告王某已预付),由被告大连业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晓晨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人民陪审员 方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书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