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麻乃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80号罪犯王麻乃,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以(2006)七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7年2月5日送临夏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余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身患精神性焦虑症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能按时服药。受监狱表扬2次,积分1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麻乃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