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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3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12。1999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2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臻,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伟斌,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李臻、黄伟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将其驾驶的粤E×××××号小汽车停放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大街某号楼梯口附近的空地,因小汽车阻碍了被害人杨某的小汽车出入车库,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周某进行辱骂,两人发生口角继而肢体冲突,期间,两人失去重心倒地,被告人周某骑压在被害人杨某的身上,致使被害人杨某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2月28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桥附近抓获被告人周某。同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代为赔偿了人民币100000元给被害人杨某,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据,被告人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故意犯罪,应从严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可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