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元朝与泰安市天成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元朝,泰安市天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元朝。委托代理人修富强,泰安市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天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刘成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元朝、泰安市天成钢铁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元朝、上诉人泰安市天成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元朝、上诉人泰安市天成钢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元朝、上诉人泰安市天成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元朝、上诉人泰安市天成钢材有限公司各负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许科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