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崔丹丹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丹丹,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崔丹丹。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