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分受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富塘村委下屋村小组与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昌细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富塘村委下屋村小组,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昌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分受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富塘村委下屋村小组。法定代表人龚卫国。被执行人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成斌。被执行人昌细英。本院在执行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事处富塘村委下屋村小组与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昌细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东建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昌细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