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志伟与徐晓光、张凤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伟,徐晓光,张凤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450号之一原告杨志伟,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徐晓光,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凤惠,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伟与被告徐晓光、张凤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伟以被告徐晓光、张凤惠已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讼争房产的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伟撤回对被告徐晓光、张凤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