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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志伟与徐晓光、张凤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伟,徐晓光,张凤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450号之一原告杨志伟,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徐晓光,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凤惠,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伟与被告徐晓光、张凤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伟以被告徐晓光、张凤惠已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讼争房产的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伟撤回对被告徐晓光、张凤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