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建勋与张有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勋,张有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勋,汉族,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全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有良,汉族,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上诉人王建勋与被上诉人张有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王建勋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小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勋经慎重考虑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建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振勇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