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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余锦华,张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塔山路2号邮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404584-6。代表人童国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建军,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鹤兴中路143、144号,组织机构代码69437732-X。法定代表人余锦华,经理。被执行人余锦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心,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余锦华、张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5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元象(福建)电机有限公司、余锦华、张心所有的银行存款5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