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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源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忠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忠兴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703号原告:罗源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谢志超。被告:丁忠兴,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XX,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源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忠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忠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县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忠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