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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宋秀平、姜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秀平,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688号海翼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秀平,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翠岗镇朝阳街*组**号。被执行人姜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翠岗镇和兴街*组*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秀平、姜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宋秀平、姜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宋秀平、姜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恢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宋秀平、姜军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