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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骞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骞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404号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骞某某,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华县四季花城小区3A-2-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骞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馨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