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爱勇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爱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爱勇,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此次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爱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爱勇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爱勇于2013年6月、7月在工行分别办了622235007100XXXX、622237012770XXXX信用卡,信用额度分别为40000元、10000元人民币。欧爱勇持有这两张信用卡自2013年7月份以来共透支50000元人民币,自2013年12月以来工商银行多次以短信和上门催款的方式通知欧爱勇还款,欧爱勇至今未还款,拖欠本金50000元人民币。截止2015年8月3日、8月17日,欧爱勇所持工商银行622237012770XXXX、622235007100XXXX信用卡分别拖欠本金利息24920.07元、69365.62元。2015年11月9日,欧爱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欧爱勇犯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欧爱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月,被告人欧爱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申办了卡号为622235007100XXXX、622237012770XXXX的两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分别为40000元、10000元人民币。欧爱勇透支后停止还款,累计欠该银行本金50000元。该行自2013年12月以来多次以短信和上门催款的方式通知欧爱勇还款,欧爱勇仍未还款。2015年9月9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对欧爱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进行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某某、艾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欧爱勇持信用卡透支后,他们多次对其进行催收的事实;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欧爱勇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欧爱勇系被抓获归案;4、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证实了被告人欧爱勇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的事实;5、牡丹信用卡逾期透支催收函及催收详单,证实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多次向被告人欧爱勇催收的情况;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欧爱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7、被告人欧爱勇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爱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爱勇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爱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爱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爱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代理审判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