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郑大春与曲澄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春,曲澄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郑大春,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珠海路大榆树村大榆树屯。被执行人:曲澄山,男,汉族,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田青年城***栋*单元****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宽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