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邓常荣申请执行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常荣,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邓常荣,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龚平,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龚平的工资收入437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