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黄崇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卫市国土资源局,黄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5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天宏,中卫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蔡永慧,中卫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监察员。被执行人黄崇军,男,现年31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卫国土资罚字(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黄崇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沙坡头区沙漠大道南侧、林场路西侧占用美利纸业林地7916平方米搭建活动板房建设农家乐项目。中卫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黄崇军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作出决定,责令黄崇军在15日内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活动板房,恢复土地原状。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7日给黄崇军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崇军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也未履行拆除义务。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本院认为: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字(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黄崇军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字(2015)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中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王平审判员 王萍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