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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屈长胜与朱春花、吕拥军、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长胜,朱春花,吕拥军,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屈长胜,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朱春花,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吕拥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屈长胜与朱春花、吕拥军、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位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昌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