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屈长胜与朱春花、吕拥军、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长胜,朱春花,吕拥军,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屈长胜,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朱春花,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吕拥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屈长胜与朱春花、吕拥军、青岛交运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位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昌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