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民与被告方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民,方思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23号之一原告刘树民。被告方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民诉被告方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树民负担。审 判 长 张东峰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