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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民与被告方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民,方思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23号之一原告刘树民。被告方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民诉被告方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树民负担。审 判 长  张东峰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