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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吴辛张等10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吴辛张,吴红平,吴世杰,杜平福,景根保,杜琪,朱良忠,朱有平,杜世孝,朱小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557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展凤琴,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倩,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辛张。被告吴红平。被告吴世杰。被告杜平福。被告景根保。被告杜琪。被告朱良忠。被告朱有平。被告杜世孝。被告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吴辛张等10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辛张等10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