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琳琳诉被告郭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琳琳,郭小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492号原告孙琳琳,女,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小龙,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琳琳诉被告郭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琳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琳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琳琳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