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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琳琳诉被告郭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琳琳,郭小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492号原告孙琳琳,女,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小龙,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琳琳诉被告郭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琳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琳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琳琳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