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邱展英与被告张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展英,张兴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627号原告邱展英,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张兴坚,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邱展英与被告张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邱展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展英以欲另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展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邱展英负担。审判员 潘银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铭达速录员 连丽娜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