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黄秀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黄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支行被执行人黄秀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终002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秀兰(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秀兰(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秀兰(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秀兰(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7的存款人民币1832547.7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淑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