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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字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滨州联昌福利包装有限公司、韩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滨州联昌福利包装有限公司,韩立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字648号原告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潍胶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葛茂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滨州联昌福利包装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柳桥村。法定代表人韩立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立昌,系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原告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联昌福利包装有限公司、韩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胜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2438元,保全费17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