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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肖永琴与杨开强、丘牡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琴,杨开强,丘牡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肖永琴,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杨开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丘牡兰,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关于肖永琴与杨开强、丘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杨开强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肖永琴偿清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数额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执行人杨开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肖永琴支付补偿款12060元;三、被执行人丘牡兰对杨开强上述借款中的本金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肖永琴负担225元,杨开强、丘牡兰负担902元,杨开强负担19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开强、丘牡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清偿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丘牡兰有东风日产小车一辆已依法查封。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借款本息总金额按102000元计算,现由丘牡兰一次性先偿还肖永琴50000元(已交);(二)仍欠肖永琴本息52000元,由杨开强负责每月偿还3000元(其中2016年5月10日前由杨开强自行将3000元交至法院执行帐户;2016年6月份开始由本院依法从大埔县工商银行杨开强工资帐户中每月予以扣划3000元),直至偿清上述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并订立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22执1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黄坤伟审判员  江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