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刘友与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李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337号原告刘友,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李程,男,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与被告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友负担。审 判 长 刘香凝代理审判员 高玉杰人民陪审员 王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