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二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刘友与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李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337号原告刘友,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李程,男,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与被告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友负担。审 判 长  刘香凝代理审判员  高玉杰人民陪审员  王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