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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089号原告:陆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立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