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089号原告:陆某,女。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立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