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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汪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358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汪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东审 判 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严炳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