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兴伟、范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伟,范荣明,范玉金,孙立军,范卫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687号申请人朱兴伟,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范荣明,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范玉金,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孙立军,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范卫亮,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朱兴伟与被执行人范荣明、范玉金、孙立军、范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侯民初字第48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