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静瑶与陈禄德、余桂芳、陈璐瑶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瑶,陈禄德,余桂芳,陈璐瑶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禄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桂芳。原审被告:陈璐瑶。上诉人陈静瑶因与被上诉人陈禄德、余桂芳、原审被告陈璐瑶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出具的内地居民信息采集表,显示被继承人陈志龙死亡前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