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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庭章与邱铁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庭章,邱铁市,李小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民初525号原告李庭章,农民。被告邱铁市,农民。第三人李小朋,农民。原告李庭章诉被告邱铁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强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依法追加李小朋为第三人,由审判员刘波于2016年3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庭章、被告邱铁市、第三人李小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庭章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邱铁市因经营空调生意向我借款1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年利息13200元,2014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邱铁市均拒绝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邱铁市偿还我借款11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邱铁市承担。被告邱铁市��称:我欠原告李庭章的钱属实,欠条也是我出具的,但我现在没有一次性还清的能力。第三人李小朋述称:起初,被告邱铁市让我借钱给他做家电销售,我就向人借了200000元算是入股,被告邱铁市说只需要100000元,我就将另外100000元还给了别人。一年后,被告邱铁市说没有赚到钱,我就说让被告邱铁市自己做,被告邱铁市就同意了。我又从三家人那里借了100000元还了前面的债务。2011年底。我和被告邱铁市一起到原告李庭章家向原告李庭章借了十几万元还了前面三家的债务,后来还了原告李庭章三万余元,还欠110000元。被告邱铁市在原告李庭章家中出具了110000元的借条。经审理查明:被告邱铁市因做家电销售通过第三人李小朋向原告李庭章借款十余万元,后偿还了三万余元,截止2013年12月3日尚欠110000元,被告邱铁市向原告李庭章出具了金额11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年利息13200元,2014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后被告邱铁市支付了2014年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邱铁市通过第三人李小朋向原告李庭章借款,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邱铁市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还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铁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庭章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被告邱铁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764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