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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7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东莞誉展化工有限公司与厦门瑞峻工贸有限公司、林瑞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誉展化工有限公司,厦门瑞峻工贸有限公司,林瑞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720-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誉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国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瑞峻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琼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瑞泉,男。申请执行人东莞誉展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瑞峻工贸有限公司、林瑞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厦门瑞峻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7761.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