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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振源、刘耀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振源,刘耀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688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钢锋,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艳庆,该社职工。被告梁振源,男,汉族。被告刘耀鸿,女,汉族。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振源、刘耀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7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胜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