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执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孙亮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3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88号。负责人徐晓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旻,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亮,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孙亮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姑苏商初字第0048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孙亮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息人民币502899.30元、美元1150元(其中人民币本金499549.23元,美元本金1150元;截止2015年3月1日的人民币利息3350.07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继续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孙亮在2015年4月25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美元912元;2015年5月25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元,美元119元,6月25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元,美元119元;余款在2015年7月25日前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结清(具体金额以银行对账单为准)。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由被告孙亮负担,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四、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其他可能存在财产线索的调查方案。查明,被执行人孙亮名下无车辆、存款、房产。被执行人孙亮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060元已被本院扣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09807.23元(不含执行费、逾期利息等)。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调解书、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其公积金外,未发现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姑苏商初字第004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殷东树审 判 员 徐苏平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