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郑力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郑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3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负责人周国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力文,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商城路东段4号3幢2单元6楼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72号公证书,申请执行郑力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本金358928.7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583元,律师费21999元等)。另,本案的执行费5739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力文名下位于高新(西区)百草路的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72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