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城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城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208号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富源街2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城郊,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城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新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