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玩忽职守、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120号原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雄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作出(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所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纯代理审判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袁达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