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昊与董磊磊、赵堤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董磊磊,赵堤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昊,男。被执行人董磊磊,男。被执行人赵堤涵,女。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昊与被执行人董磊磊、赵堤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雁民初字第0703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董磊磊长期在外务工,去向不明,本院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董磊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李昊与被执行人董磊磊、赵堤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雁民初字第07036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