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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谯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谯某某,无业。1991年因敲诈勒索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劳教一年;1994年因敲诈勒索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劳动教养一年;1996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太原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卓华、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谯某某进入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牛肉巷7号院1户内,趁被害人杨某甲熟睡之际,窃取其家中人民币720元、黑色圆领T恤一件、红色“迪士尼”石英手表一块(报案价人民币400元)、黑色直板酷派7235型手机一部(报案价人民币750元)、白色直板中兴Q509T型手机一部(报案价人民币750元)、黑色联想手机一部(报案价人民币700元)后逃离。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2、同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谯某某进入太原市迎泽区南海西街1号院平房内,趁被害人曹某熟睡之际,窃取其放在床头鞋盒上的金色“惠族”KD00R-X5-H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8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3、同日凌晨,被告人谯某某进入太原市迎泽区南海街23号楼7单元2号平房内,趁被害人李某甲熟睡之际,窃取其棕色男式挎包一个,内有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白色三星Note3-N900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17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4、同日凌晨,被告人谯某某进入太原市迎泽区海边街17号平房内,趁被害人李某乙、孟某甲熟睡之际,窃取被害人李某乙棕色女士挎包一个,内有二被害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乡情卡一张(有密码)、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900元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谯某某盗窃现金人民币2520元、赃物鉴定价值人民币1835元、未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甲、曹某、李某甲、李某乙、孟某甲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邢某关于谯某某曾告知其盗窃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关于对被告人谯某某的指纹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及前科材料,劳动教养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谯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20元,赃物黑色圆领T恤一件、红色“迪士尼”石英手表一块、黑色直板酷派7235型手机一部、白色直板中兴Q509T型手机一部、黑色联想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杨志勇;追缴赃款900元发还被害人李于巧、孟伟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晓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建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