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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95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被告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0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担负。审判员 闫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孟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