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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涛与被执行人舒琳艳、大连海之恋公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涛,舒琳艳,大连海之恋公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涛。被执行人舒琳艳。被执行人大连海之恋公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琳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国涛与被执行人舒琳艳、大连海之恋公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2)里民二初第40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327312元,以及利息、执行费,现均未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沙执字第1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萍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