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文革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革,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革。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政亮,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瑜、胡玲玲、王莹、陈同建、岳加加、郭素贞、梁娟、郑良会、翟金凤、张文革、仇香婷、孟凡芳与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30、726、691、739、833、832、830、725、736、715、604、6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732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30、726、691、739、833、832、830、725、736、715、604、60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