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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泽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泽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111号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喻三平,该单位职工。被告余泽黄。委托代理人刘海兵,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军,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泽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被告余泽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1元,减半征收2276元,由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吴运阳人民陪审员  谈卫星人民陪审员  邓三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五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