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刑更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泽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63号罪犯胡泽均,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213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胡泽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3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3月16日、2009年5月19日、2011年2月16日、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泽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泽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90.8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胡泽均系病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泽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