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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刑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阳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刑588号罪犯董阳阳,男,汉族,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聊东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阳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已缴纳5000元)。同案被告人郑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聊少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6年4月5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6)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指派司法警察俞某出庭支持减刑意见,罪犯董阳阳到庭参加庭审。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言志、高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阳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刘云宝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