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黎杰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黎杰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5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分):440XXXX163。负责人:李小水。诉讼代理人余海云,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黎杰斌,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330。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黎杰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邬青山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余海云、杨帆以及被告黎杰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2014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填写了《个人信用贷款(自信一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了账号为62×××90(广发行)标准借记卡,作为贷款发放和归还的指定账户,依据双方约定,上述申请表和《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借款借据”共同构成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贷款发放情况。2014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填写了广发银行个人贷款支付申请书,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申请贷款50万元用于装修,并委托原告从其账号为62×××90支付至被告指定的账户(账号:44×××64、户名:广州隽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日,原告按照被告的申请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同日,原告出具了由被告确认的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时间为36个月,自2014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正常贷款利率为月利率0.95%的固定利率,如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正常贷款利率加收30%作为罚息利率。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借款全部到期。三、被告违约情况。2015年3月15日,被告没有按时还款,发生还款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认为,依据双方约定,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到期,并要求被告清偿全部本金、利息、罚息等,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155元。综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38725.1元及暂计至2015年3月26日逾期利息4318.38元、罚息74.41元(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律师费201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黎杰斌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截至2016年4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8725.1元、逾期利息33118.97元、罚息19781.41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信用贷款(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约履行。关于违约责任。被告自2015年3月起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可以宣布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即变更合同。此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诉前并未发出变更通知,则以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时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该合同变更前,根据约定计算利息;合同变更之后,按罚息标准计。关于律师费。因原告并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支付律师费的凭证以证实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或者必然发生,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杰斌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8725.1元及利息(至2016年4月15日拖欠的利息为33118.97元、罚息为19781.4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财产保全费2336元,合计5711元,由原告负担211元,由被告负担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