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2民初18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娇,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申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娇、被告申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在石家庄打工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腊月初三举行婚礼。因婚前来往不多,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嗜烟酒成瘾,酒后耍酒疯,赌博成性,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动不动就殴打原告。××××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申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孩子的出生并未使被告有所改变,反而更加恶化,被告从未关心过原告及孩子,也没有给原告及孩子任何花销,自婚后原告的所有积蓄被被告消耗殆尽。2015年9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将原告的腿打肿,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物品。被告申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婚后没有实施家庭暴力,也没有赌博行为,一直在外打工,原告所述不属实。如果离婚,要求抚养孩子,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原告向法庭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手机一部,称手机短信内容可证明被告不忠行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复印件均无异议,但对手机及短信内容不予认可,称手机不是被告所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复印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纳。至于手机及短信内容,不能证明是被告所有,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在石家庄打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申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陈述因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且酗酒、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虽时有争吵,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即使被告一方确有过错,但其诚意挽回,希望与原告和好,且原被告已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如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体谅,相互珍惜,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被告申某甲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立克审 判 员 腰二春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白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