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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一×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无职业。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及其辩护人武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一×至本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大悦城三楼“阿吉豆”店内,趁被害人王二×不备,将展架上的手镯、胸针、耳环及挂坠各一个盗走。现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因资料不详,鉴定机关不予鉴定。2015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王一×再次到本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大悦城五楼骑鹅公社“破浪潮”店内,趁被害人赵××不备,将其放于店内收银台上的黑色苹果牌6plus型手机一部盗走,后变卖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苹果牌6plus型手机价值4489.2元。2015年12月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一×又至本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大悦城五楼骑鹅公社42号“NOAH生活”店内,以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郭××店内银手镯三个及水晶挂坠一个盗走,后将三个手镯变卖并将赃款挥霍,将水晶挂坠丢弃。经鉴定,该手镯三个价值1227元,水晶挂坠因资料不详不予鉴定。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银手镯三个被收缴发还被害人。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一×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赵××经济损失448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一×及其辩护人武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被害人赵××、杨××、郭××陈述,证人胡××、严××证言,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提供的购买手机发票复印件,被盗物品照片,案件视频采集标注登记表及视频资料制作说明,鉴定意见书,涉案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王一×前科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一×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缴被告人王一×退赔款应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一×多次实施盗窃依法应酌情予以从重判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退赔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案缴被告人王一×退赔款4489.2元发还被害人赵欣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惠XX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