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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汉兵、张洪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汉兵,张洪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938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徐王燊。被告:陈汉兵。被告:张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汉兵、张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