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汉兵、张洪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汉兵,张洪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938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徐王燊。被告:陈汉兵。被告:张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汉兵、张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